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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研究生支教团管理条例(试行)

发稿时间:2013-11-04 11:20: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第四十一条 志愿者政策保障的具体落实由湘大项目办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
  第四十二条 志愿者在完成一年的支教工作并鉴定合格后,回湘潭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但因个人过失导致无法回校读研的由本人负责;因意外事故所致不能准时返校读研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服务期间表现出色的志愿者若希望继续留在服务地长期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的有关政策,由其他文件另行规定。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支教团志愿者保证确系自愿参加研究生支教团,提供的个人资料信息必须真实准确。隐瞒个人不适于支教的身体健康情况或个人材料不真实的,将不再享有政策保障中所赋予的部分或全部权利。
  第四十五条 获得支教资格后,志愿者必须认真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任务。未能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同学将被取消支教资格。
  第四十六条 志愿者上岗前,由服务地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对合格的志愿者颁发上岗证(有效期与服务期相同)。
  第四十七条 志愿服务期间,志愿者若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一经证实,湘潭大学项目办将按照《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校发[2005]139号)和《招募协议书》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在服务期间表现突出的志愿者个人及集体,纳入湘潭大学青年志愿者服务行动评优体系和湘潭大学共青团系统评优表彰体系,并参与湘潭大学社会工作单项奖评选。对于特别优秀的,由湘潭大学项目办向上级推荐申报市级、国家级志愿服务荣誉。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支教团组建之前,湘潭大学项目办要认真做好经费预算,由主管领导审核并签字后上报学校。
  第五十条 经费下拨后,湘潭大学项目办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研究生支教团的经费管理和相关费用的报销发放工作,在支教团志愿者按规定将差旅费票据寄回后,湘潭大学项目办应尽快审查票据并报销,将费用按时足额汇给支教团志愿者。
  第五十一条 支教团志愿者应该做到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杜绝浪费行为,如出现财务违纪现象,将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负责报销的经费项目包括:往返火车票(硬卧)、看病挂号费用、行李托运费用,如产生其他费用需要报请湘潭大学项目办批准。
  第五十三条 志愿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财务报销手续。寄回发票时,志愿者必须为每张发票签名背书,由团长、副团长按地区统一寄回湘潭大学项目办。
  第九章 附加条款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湘潭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工作领导小组。


                                          湘潭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责任编辑:李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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