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志愿者培训
第十四条 支教团志愿者在赴服务地之前,必须接受团中央、服务地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团委和湘潭大学项目办组织的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湘潭大学项目办组织的培训工作方案根据各服务地实际情况制定;培训工作从支教团成立开始,至支教团抵达服务地结束,时间约为8个月。
第十六条 湘潭大学项目办组织的培训工作以提高支教团团队意识、集体凝聚力以及志愿者纪律性为首要任务,着力提高支教团志愿者的思想认识、教学水平和身体素质。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师范教育、服务地国情教育、志愿服务和扶贫接力计划的基本知识教育、体能训练和基本生活技能教育等。
第十七条 湘潭大学项目办组织的培训形式包括:
1.党支部组织生活:每个月至少组织一次,以党支部为核心,支教团全体成员参加,通过座谈、讨论、讲座等形式深化志愿者对志愿服务和扶贫接力计划的理解,强化志愿者的思想认识和奉献精神;
2.教学实习:培训期间至少组织四次,内容以学习中学教学、管理的经验方法为主,形式上通过观摩学习、与优秀教师座谈、模拟授课等途径开展;
3.体能训练: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其中长跑活动不得少于活动总数的1/2,支教团志愿者也可以协商确定其它形式灵活、受限较小、经济负担较轻的体能训练活动;
4.支教志愿者经验交流会:培训期间至少组织两次,邀请往届志愿者代表就相关专业知识、生活基本技能及服务地具体情况等内容开展交流和培训活动;
5.自学:自主学习志愿服务和扶贫接力计划的相关知识,服务地自然、社会特别是教育发展状况;
6.其他形式的培训活动:除上述培训形式外,支教团也可以自主开展其它形式的培训活动,但必须事先征得湘潭大学项目办的同意。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的培训活动由支教团团长和党支部书记负责具体实施以及考勤监督。因故无法参加培训活动的支教团志愿者必须事先通知团长和党支部书记,并经由湘潭大学项目办主任同意后,方可请假。对于多次无故不参加培训活动的支教团志愿者,湘潭大学项目办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支教团集体或个人不得私自以培训为名参加任何形式的营利活动。
第四章 志愿者培训、派遣
第二十条 志愿者培训和派遣是指支教团志愿者参加由相关服务省、服务县项目办集中在服务省会城市进行的岗位对接和培训座谈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培训、派遣前,所有支教团志愿者应保证完成学业,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参加相关服务省项目办举行的志愿者培训、派遣活动,湘潭大学项目办将确定专人负责,出发前与服务省和项目办加强联系和沟通,提前告知行程安排和抵达时间,并根据实际指派项目负责人带队前往,确保安全抵达。培训和派遣期间的支教团管理工作由带队老师或团长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所有支教团志愿者赴相关服务省参加岗位对接和培训活动前三天,必须返回湘潭大学,并在安排的宿舍居住,统一从湘潭出发。
第二十四条 湘潭大学项目办将邀请学校有关领导为研究生支教团授旗、组织座谈会、欢送会等方式为志愿者送行,进一步激发志愿者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培训、派遣活动期间,支教团志愿者应自觉维护湘潭大学和中国青年志愿者的形象,服从团中央项目实施办公室及相关管理单位的纪律和要求,按时参加岗位对接和培训座谈等活动,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驻地。
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培训和派遣活动结束后,支教团志愿者必须按照相关服务县项目办统一要求按时赴服务地开展支教工作,不得私自滞留或前往其它地方。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支教服务从支教团志愿者抵达服务地开始,至志愿者完成支教任务,经由服务学校和服务地项目办同意后离开服务地返校为止,为期一年。
第二十八条 支教团志愿者必须严格按照团中央项目办相关工作要求赴服务地教学一线完成一年支教任务,志愿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参加非教育岗位工作。
第二十九条 支教团志愿者在服务地期间,必须严格做到: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2.遵守全国项目办、服务地项目办、服务学校和湘潭大学的各项规定,服从相关单位的管理,自觉维护湘潭大学和中国青年志愿者的形象;
3.到达服务地后,若更换手机号码,必须及时告知湘潭大学项目办;如需休整,必须事先征得服务学校和服务地项目办的同意,不得擅自离岗;
4.必须服从服务学校的安排,并结合自己的特长,做好教学工作,并尽快向湘潭大学项目办汇报在服务地的工作岗位、教授课程、每周课时数等基本情况。如果对服务学校的安排有不同意见,必须同湘潭大学项目办联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面协调,不得自行同服务学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