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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联发〔2004〕22号】关于实施西部基层检察院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

 

2004-05-12 13:45:00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刘哲

中青联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鼓励和引导法律专业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和艰苦地区经受锻炼,健康成长,培养一批既具有扎实专业知识,又有基层工作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青年法律人才,进一步促进西部基层检察队伍建设,推动西部基层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决定共同组织实施西部基层检察院志愿服务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培训、统一派遣的方式,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募一批品学兼优、具有奉献精神的法律专业应届毕业生,到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县检察院从事为期1年的志愿服务。每个检察院派遣志愿者2-3名。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

  二、选拔条件

  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应届高校毕业生;政治上过硬、品学兼优、具有奉献精神;以法律专业为主,适当招募一定数量中文、财会、法医以及计算机专业的毕业生;身体健康。

  三、政策支持

  参加西部基层检察院志愿服务行动的大学生志愿者除享受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和《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规定的政策外,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服务期间,志愿者可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所在服务单位应向其提供与在职检察人员相同的复习时间;志愿者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复习,所需经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省(区、市)人民检察院承担。

  2.服务期间,志愿者可在所服务的西部省(区、市)当地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享受司法部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3.服务期间,志愿者可享受所在服务单位自定的奖金和补贴。

  4.服务期满后,对于扎根西部地区的志愿者,检察机关应优先录用。志愿服务时间可确认为法律工作经历。

  5.鼓励各省(区、市)在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地方项目时,引导更多优秀法律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检察院从事志愿服务,志愿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这项工作的招募选拔、培训派遣、管理服务、评选表彰及项目实施经费等纳入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最高人民检察院筹措部分资金给予适当支持。

  四、组织管理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共同负责这项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指导,落实有关保障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确定、落实服务需求和岗位,协调组织专业培训,共青团中央主要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派遣等方面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工作由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承担。

  2.各省(区、市)人民检察院、团委具体负责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负责协调、指导服务县开展宣传、组织工作;志愿者服务地所在县人民检察院、团委相互配合,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施西部基层检察院志愿服务行动,对于培养青年法律人才,锻炼检察官干部队伍,提高基层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更好实现人民检察院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宗旨,开创基层检察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团组织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稳步推进,健康发展。

  2.按需选拔,严格把关。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按需、择优的原则认真做好岗位申报和志愿者遴选工作,要从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工作作风、业务能力、健康状况等方面对报名者进行严格把关,真正把优秀的毕业生选派到西部基层检察机关的岗位上去。

  3.加强管理,务求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共同做好志愿者管理服务工作;各服务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志愿者日常管理工作,加大培养力度,为志愿者发挥作用、成长成才创造条件;要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共同推进这项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共青团中央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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